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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下的治理结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我国公办大学纷纷围绕着这四大内涵在完善治理结构上下功夫。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对大学治理结构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大学治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呈现多样性特征。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两难的尴尬处境,面临着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民主与效率等方面的危机与挑战。本文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法人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着重研究大学治理主体,提出大学应由校长与教授“共治”的观点,对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具有一定意义与价值。当前我国大学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治理主体不明确;过度行政化倾向;学术权力在运行中存在局限和弊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策略效果不明显等。那么,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如何优化?应然的治理结构模式是什么?实然的治理结构模式与哪些因素有关?受到那些条件制约?解决这些问题的较为有效的途径是校长与教授共同治理大学。“教授”、“校长”是大学组织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大学中,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个性以及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共性和大学发展的目标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共存和协作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因此,通过校长为核心的行政人员及以教授为核心的学术人员的共同治理,有利于提升大学组织的竞争力。本研究论证体系遵循哲学逻辑研究的基本思路,即本体论上研究大学治理的基本范畴与理论维度;认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与大学治理模式案例;实践论上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统计分析等验证预设模式的合理性。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地调研,从研究国外大学欧陆模式、英美模式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变迁入手,总结提炼现代大学治理的主要模式,把握其发展轨迹和变化规律:纵观欧美高等教育办学史及我国现代大学短暂的发展历程,无论其起源和过程如何,其发展的趋势都是向“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发展,逐步构建高等院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司其责的平衡体。实证调研涉及当前大学治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改进措施,教授与校长“共治”的必要性、可行性、实现路径等,同时分析案例学校在教授治学和校长治校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本研究的深入展开提供更加深入、详实的信息。本文通过某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和南方科技大学改革的案例,以实证的方式分析当前大学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即“谁来治?治什么?怎么治?”治理结构的核心要素出现偏差所导致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缺少共同治理是目前大学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校长治校过度行政化,教授治学路径不畅;不顾现实需要,片面简单要求“去行政化”、强调教授治校。分析说明大学的治理结构要跳出“校长治校”与“教授治校”之争,采取校长与教授“共治”的方式。在问卷调查和校长访谈中,受访者也体现出对校长和教授“共治”的高度认同。当前中国公办大学治理模式的选择与优化,不能只是由大学自身或一部分群体决定,而必须考虑社会环境,正视这些环境对大学的要求和约束。“共治”模式不是对“教授治校”和“校长治校”二者的妥协,而是跳出两极化争论,探索当前条件下较为切实可行的大学治理模式,一种既强调大学治理传统与共性,又能够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大学现实要求的治理模式。在“共治”理念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代表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通过各类行政组织和人员,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筹集和落实办学经费、政务运转、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交流等学校事务,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发挥治校作用;教授代表学术权力参与学校治理,通过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载体,履行学术权力和职责;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交叉的地带,则由二者协商治理。校长与教授“共治”是切实可行的。首先,校长和教授的角色定位为“共治”创造了条件;其次,“共治”是大学治理的“一体两面”;再次,“共治”符合我国公办大学的现实环境。校长与教授“共治”路径,可以通过大学章程对“共治”进行顶层设计;相对明确“治校”与“治学”界限的划分以及建立“共治”的管理机制和学术机制等路径来实现大学校长与教授的“共治”,即主要通过建立教授委员会和建立各层级的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交叉联系制度得以实现。公办大学共治模式的主体架构为:不同治理主体在治理不同事务时分别以决策、参与决策、建议、咨询等方式实现共治。党委行使对学校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战略规划的决策权,实现对学校的宏观治理,这种治理具有政治性和共识性,行政主体参与决策,而学术主体则提供相应的决策咨询;在党委领导之下,行政主体行使对学校行政事务的决策权,即校长治校,而学术主体提供相应的决策咨询,校长治校除具有政治性和共识性之外,还兼具行政性;学术主体依托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和教师发展事务的决策权,即教授治学,而行政主体则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保障,教授治学具有技术性、共识性和学术性。要实现校长与教授的“共治”必须具备必要的保障条件,在宏观层面,应提倡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为校长与教授“共治”提供更高层面的支持;在微观层面,大学内部应营造与巩固的“共治”氛围。为防范和处理“共治”可能出现的问题,还必须优化决策主体结构,避免决策主体的复杂化;决策实施由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决策实施情况,保证提高决策实施效率;明确决策制定的主体,避免决策责任的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