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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实践上的运用。该制度突破了合同拘束力对合同双方的僵硬约束,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形之下,能够避免合同的履行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的重大损失,实现实质正义。该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时代能够起到保护市场主体,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我国在市场经济确立的过程之中,逐步建立健全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制度同样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有所体现,但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踪迹难觅,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将在梳理情势变更与合同拘束力理论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法官在维持合同拘束力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突破合同拘束力之间进行权衡量的必要性及权衡的目的所在,并探讨法官应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情势变更制度遇冷的原因所在,并提出改变现状的思路,以期能供相关立法、司法活动参考。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揭示合同拘束力的来源及法理基础,并分析了合同对当事人和法官均具有拘束力的原因,及法哲学理论中关于突破合同拘束力的法理依据。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法理依据。第二部分指出什么是本文的“权衡”,并从法理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维持合同拘束力两者间权衡的必要性,并提出如何两者间权衡的想法。第三部分简述了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维持合同拘束力两者间权衡大致现状,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不在两者间进行权衡的原因所在。第四部分着重论述应采取何种措施使得审判人员愿意在司法实践中,权衡维持合同拘束力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间的关系。既使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突破僵化的合同拘束力,实现实质上公平正义,又能使其不致被滥用,以致危害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