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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现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人权的国际化成为当代人权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人权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更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罪犯人权作为我国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从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起,被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作为焦点问题,借以攻击中国的监狱工作政策和中国的人权。因此如何加强罪犯人权的研究,特别是在监狱的治理中凸现保障人权的理念,显然是摆在面前的一个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的重大课题。
监狱里罪犯的人权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在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对罪犯人权的概念、罪犯人权保障的规律和特征等理论问题的认识仍存在相当的模糊之处。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我国现有的监狱治理模式,和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中涉及罪犯的规定、理念和原则,指出我们在罪犯人权保障上存在的差异。进一步提出在人权国际化和国内政治文明发展内在要求的背景下,监狱的治理模式必然要重构。重构的价值核心在于保障罪犯的人权。重构的话,监狱治理的功能和目标应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要保障罪犯人权,传统的监狱治理理念、方式、手段和目标必然要改变。最后笔者还分析了罪犯人权保障:重构监狱治理模式存在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本文的结论是,应当逐步完善罪犯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使得对罪犯的人权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健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检察监督等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保护罪犯的人权。要求我国监狱确实完成体制的改革,保证监狱职能的单一性,把保障罪犯人权和保障罪犯权利行使作为监狱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障罪犯的人权,我们重要的在理念上搞清楚人权所蕴涵的价值,这样,保障罪犯人权,才会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