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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履行公司债务,而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滥用的行为本身具有隐匿性。因而公司债权人对于为逃避执行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多未能知晓,以致不能在与公司进行的诉讼中主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仅是以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司为被告,诉讼也仅是与公司围绕着债权债务关系纠纷的解决展开。待其获得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此时作为被告的公司资产已经转移殆尽,公司债权人获得债权利益因而无法实现。此外,由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名义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又无法被直接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此,如何使得胜诉判决得以实现成为问题。本文立足于贯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分析的视角,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此一情形在理论与实务上所存在问题,揭露出诉讼中非基于己的过失未提起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诉讼后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并基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思考,确立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以另行诉讼的形式进行救济,实现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追加。并对此类特殊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以及涉及到的判决效扩张问题进行探讨,为实务中出现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本文分为四部分,共3万字。第一部分,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概述。本部分围绕着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是什么展开。通过对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涵义,性质以及特征进行研究,来对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进行总的界定。第二部分,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现实必要性。本部分通过分析诉讼中未能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而产生的问题,以及分析为解决该问题而存在的的路径分歧,引出探讨实现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两种救济路径的优劣比较,进而确立另行提起法人人格诉讼作为实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救济路径存在得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构建。本部分在考虑到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毕竟不同于一般类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对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法院、适用事由等进行探讨,以解决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作为恰当救济方法如何具体实施的问题。第四部分,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与判决效的扩张。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之目的在于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故涉及前诉判决效是否扩张的问题。本部分重点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分析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前诉判决效扩张可否实现,以及具体如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