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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最公正的解决方式,行政争议能否及时得到公正处理,事关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平衡;直接关系社会稳定。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及相继施行以来,一直践行着单一的审判模式——普通程序。但法院行政庭遭遇的“积案如山,案多人少”的现象折射了普通审判程序难以承担“解决行政争议”重任的问题。不过,行政法理念发展等因素使得引入另一审判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指日可待。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决定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此固然是行政诉讼法学界及实务界的“春雷”。不过,从最高院的试点文件中,笔者并未嗅到更深层次的改革意识。其对审判程序的简化及制度设计,自然是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不应局限于审判程序的简化,而该放眼于简易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此乃本文观点——借鉴与超越之意。唯有标本兼治,行政诉讼才能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化基石。本论文在体系上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分析引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缘由:由两个角度切入。其一,行政诉讼的稀缺价值;其二,分析行政诉讼程序设计对确保行政诉讼价值实现的路径作用。此部分乃文章之基,笔者意在引入并介绍贯穿全文的贝勒斯程序理论,从而架构起评价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制度的标尺。第二部分:分析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妥当性。首先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简要概述,其次再结合我国的行政审判实际,分析了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妥当性。在此基础上,对域内、域外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和成功经验予以了介绍和点评。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冀通过研究域内外已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从而为下文探讨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简易程序做铺垫。第三部分:描绘适合中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蓝图。本部分之初,笔者先对问题之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予以“诊断”,并“对症下药”,即提出较完善的修改建议。第四部分:讨论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的构造。分析超越发展的原因、此制度构建的目标;再比较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简易的行政诉讼之差异;然后再指明了通向“简易”程序的两大必经渠道:行政诉讼类型化与调解制度的构建,是本部分的行文思路。鉴于两者的重要地位,笔者对此予以较多的笔墨勾画,以期详述其对简易的行政诉讼程序“支柱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