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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研究展开论述,其中探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发展前景是文章重点。第一部分先着手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历史发展,从发展源头开始讨论;接着将从我国立法上最初设置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背景展开分析,即我国当初设置民事诉讼审限制度时的司法环境和预期的目标;然后,会对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法律条文一一例举,为后文提出完善、修正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做背景铺垫。第二部分将具体选取与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密切相关的几大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作依托,通过对基础理论的分析来研究现行的民事诉讼审限制度,本文选取的主要是:一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论,并且选取目的论的几大学说中的“解决纠纷说”与“程序保障说”两大学说来展开辩论;二为当事人诉权理论,将从审限制度对于当事人诉权的影响方面入手展开讨论;三是民事诉讼效率理论,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初设置目标即为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当然有必要从诉讼效率这一角度去探讨现行审限制度究竟能否科学的衡量诉讼效率、能否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除了我国的现状、理论分析外,还要适当的研究域外的情况,即域外在没有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规定下是如何保障其诉讼效率的,司法辅助制度都有哪些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第三部分则以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发展中所带来的两大问题——“审限内迟滞”和“超审限”为切入点,先阐述两者的概念和内涵,正是因为这两种司法异化现象都极大的扰乱了司法秩序,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才有了本文的主题——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一番论辩过后,进入第四部分,本文支持的观点是在逐步的司法改革中,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发展的趋势应是不断完善与修正,而不能简单的将其废除予以了事。当然,审限制度的完善、修正工作是不可一劳永逸的,我们还要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辅之以其他配套措施一起来保障我国的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良好运行,例如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司法辅助人员机制的建立与推广、计划审理制度的引入等,这一套措施要在不断完善、修正审限制度的进程中予以渐进式建立,从而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好的民事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