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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保险法》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在利他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措施,并对该措施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进行分析。最后借鉴它国的立法例,从立法的角度来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本文以引言部分开始。引言部分,包含本文论题及研究的目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等几个部分。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通过对法条的具体分析,从而明确投保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时,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对实际案例争议的焦点分析,说明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投保人死亡后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存在法律空白;再有,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具体现状,即保险市场不再是一个单一的市场,而是同金融市场紧密结合,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对保险市场的交易安全也不利。根据以上三个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即必须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第二部分主要对利他保险合同的基础理论进行说明,进而明确利他保险合同的真正解除权主体。首先,从利他契约的角度入手,分析利他保险合同的起源,并阐明利他合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不完善之处,进而借助利他合同理论的基础结构来论证利他保险合同的基础结构。在说明利他合同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之后,同时结合继承法的相关原理,进一步分析利他保险合同的真正解除权主体,以及投保人死亡后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依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在阐明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权利本身就应该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具有形成权性质的解除权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受到诸多限制;利他合同本身的制度目的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要求三个方面说明。在阐明现实依据部分,主要从法律规定使得利他保险合同与一般利他合同存在很多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两种合同的解除条件规定不同;第三人在两种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两种合同解除的司法效果也不相同和第三人利益的受损程度不同。这些因素都使得被保险人的权益相对一般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而言,亟需获得保护。第四部分主要是借鉴他国(地区)立法例,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完善我国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通过结合各国(地区)的立法例,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阐明他国(地区)立法的可借鉴之处,试图构建一个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最大效用的合同解除制度,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另一方面赋予被保险人撤销权,即请求解除权,并对其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进行限制。第五部分是对文章的全面总结和简要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