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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在实际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几乎没有可以用来依照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中,法官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到《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继承法》从198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33年间未曾进行过修改,导致在网络虚拟财富日益增长的今天,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规定却显得十分匮乏。笔者认为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财产类型,关于其继承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如果再不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进度,将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点及其与普通继承的区别,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欧美国家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全面分析,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建议提供理论支持。在参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虚拟财产继承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网络信息安全法》中对其进行保护;在分析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通用的方法和经验,提出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建议。网络虚拟财产不再仅仅是一种财富,而是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要根本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还需要我国在深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本文的研究虽然提供了一些建议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