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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创立至今,通过五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了公安机关办案呈报、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机关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独具特色的程序模式。执行程序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最后一道程序。五十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犯罪、维护治安、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都是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的。尽管如此,劳动教养执行程序却在收容、变更、解教等环节以及管理、教育、生产等手段的运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设计上的,有实践操作中违规的,还有文化层面的。为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在进行有益的反思。本文认为,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在立法理念上,需要从国家优位主义向人权保护主义转变,坚持法治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变革;其次在方法革新方面,应打破原来类似监狱的,高度封闭、强制劳动、单边教育的习惯程式,代之以向社会开放、向劳教人员家庭延伸、向劳教人员个人渗透的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并引入科学的矫治方法;还要在制度的设计、体系的统一、内容的规范、监督和救济机制健全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宗旨。全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从内涵和外延上界定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概念;第二章论述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现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原因分析;第三章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障劳教人员的人权、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消除国际不良影响等四个角度阐述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改革的价值;第四章提出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理念变革、方法革新、立法完善等三大改革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