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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现行的罪过形式理论,一种犯罪只能有故意或过失一种罪过形式。然而在现行刑法颁布之后,人们发现有许多犯罪的罪过形式很难确切地界定,比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3款)、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等等。人们根据现行的罪过形式理论对它们进行分析后但却往往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些甚至完全相反。另外,在将罪过理论适用于包含有数额或情节的某些犯罪时,也容易出现矛盾:这些数额或情节虽处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但有时行为人对此的确没有认识到,更谈不上主观罪过的问题,那么行为人是否要对这些确实发生了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客观超过要素理论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运而生的。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立法例的比较分析,结合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对客观超过要素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该理论从客观存在、主观认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构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现行罪过理论的困境及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提出。这也是我们提倡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出发点。本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罪过理论在某些犯罪中遇到的解释困境,说明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域外借鉴。由于客观超过要素理论与大陆法系的客观处罚条件有类似之处,因此,本部分主要对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客观处罚条件学说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和相关的立法例做了简要的介绍和概括分析。第三部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异同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此外,还将该理论与客观处罚条件做了细致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关于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具体构建。在以上三部分阐述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客观超过要素存在于一部分结果犯、数额犯和情节犯中,并且不要求行为人对表现为危害结果、数额或情节的客观超过要素具有主观罪过,仅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