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zzw20051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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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到现在已经历29个年头。这期间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变化之速,大有一日千里之势。尤其是人们在财产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意识也大为提高。有一部完善的继承法来调整人们的人身财产关系,已是迫在眉睫之事。在这种形势下,笔者以“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为题写出此篇拙作,作为沧海一粟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开篇以对遗嘱继承的历史回顾为出发点展开论述,论述了继承制度和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的演进:即从无遗嘱继承到最初的遗嘱继承、再到绝对自由的遗嘱继承、最终到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过程。其中既回顾了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制发展史,又引发思考、提出问题,为后续的论述做出铺垫。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有一个独立思考。笔者在此处借用了胡适先生的一个观点--“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将“容忍”引入到自由与限制之间,提出了“自由、容忍、限制”这个法理学观点并加以论述。在论述“以容忍作为自由与限制的桥梁”后得出:在遗嘱继承中采用“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这项规定最终的结果是:“既保障了被继承人的权利,又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社会整体都因此获利,是一项多赢的制度”这个结论。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遗嘱继承制度进行了列举与比较。文中列举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遗嘱继承制度后,论证了对遗嘱限制的有效制度--特留份制度及其意义,并论述了在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应当加以参考的内容。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以“对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再思考”为题,以四川泸州遗嘱继承案为案例,论述了我国现行继承法遗嘱继承篇的立法缺陷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建议,即在我国须引入特留份制度,用该制度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遗嘱自由的基础上,对绝对的自由进行限制,最终会使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从中获益;在继承法修改后,应让每一个个案都体现法律所代表的“公平与正义”,以此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文明与进步。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对论文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提出了自己的结论并对特留份制度试写了相关的若干法条,作为个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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