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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商业方法历来被各国排除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但是互联网驱动的经济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集合最终打开了电子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大门。各国纷纷开始根据自己的需要探究符合切身利益的商业方法保护模式。我国作为WTO成员国,自然不能游离于国际上对于商业方法保护的大环境,但是又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在专利法层面上并未排除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而且事实上也已经有了对商业方法专利授权的先例。因此仅仅在商业方法专利是否应该纳入专利保护客体的范畴内研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我们急需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开展研究。而首当其冲地,就是对商业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进行探讨。因为无论是专利授权程序还是专利无效程序乃至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都无一例外地要面对这个问题,而商业方法专利既有商业经营的流程、步骤和方法,又融合了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等技术手段,因而在判断其保护范围时会遇到许多特殊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导言部分通过介绍论文写作的目的、背景、写作方法以及主要结构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及属性进行简要阐述,澄清商业方法专利与传统商业方法、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之间的关系,说明商业方法专利是以专利形式保护商业方法与计算机、通信技术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同时本部分还对商业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定义以及就商业方法专利权的类型对保护范围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商业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从确定保护范围的历史沿革中对“周边限定制”和“中心限定制”进行比较,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得出适宜我国采用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则——位于“周边限定制”和“中心限定制”之间的折衷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的含义和适用,确立“以权利要求为准”是确定原则的核心,也是解释保护范围的前提条件,而“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对“以权利要求为准”的补充。同时结合商业方法专利的特殊性分析了“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含义,并指出与保护范围有关的对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