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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命案即涉及亲属关系的人命案件。服制命案是传统礼制社会的结晶,穿梭于封建礼教传统渗透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服制立法,服制命案的审转和审断量刑。“部驳”意为刑部驳案,中央刑部批驳地方各省督抚、巡抚和将军、都统等上报皇帝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挑出拟断罪刑错误,提出处理意见。“部驳”既是案件静态流转程序,又是动态司法活动。服制命案既涉及人命案,又是“事关服制”的大案,统治者对服制命案的驳议相当重视,其审断量刑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部驳”活动中刑部对督抚所呈案件文书进行覆核驳议,表现出对案件量刑或准或驳的态度,驳案中刑部的议驳判词蕴含丰富的定罪量刑原理。
服制既是指示亲等的丧服制度,在司法中又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服制命案作为“服制悠关”的大案,清代司法者从地方到中央层级多重审转纠错,又设置“夹签”、“秋审”等程序慎刑、恤刑,其本身是对服制相关立法严厉的一种平衡;刑部在服制命案审断量刑中高度坚持依法断罪和适量的比附推理适用,又反复强调适用“情理”,是出于适用情理对法律适用作出合理性的解释的目的。服制命案中,刑部常以案件事实不清和拟罪援引不当两类理由驳回案件,皇帝也可随时参与服制命案的驳议。归纳刑部议驳审断中的量刑考量发现,中央司法者对命案中服制规范的认定与续造,行为人主观心理,以及犯罪的“因果关系”都有考虑,此外部驳中亦多发共同犯罪和防卫型犯罪的驳案。但综合而论,这些特殊量刑情节在面对服制的尊卑亲疏界限时适用都谨慎刻板。刑部议驳审断中具有客观定罪趋向与慎刑相结合,并且表现出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典型特点,并且服制命案审断量刑在立法、司法和司法者本身等方面都有着难以突破局限和弊端。
服制命案的部驳审断量刑中,常通过查清客观事实、认定主观心理方式纠错判案,但又反复适用“情理”,这不仅是传统“情理法”国家定罪量刑的内在要求,更由于部驳审转程序中的弊端凸显和对事关服制司法的权衡。本文认为,由于服制命案是“准五服以制罪”的伦理法制国家中对服制伦理秩序的破坏,而部驳服制命案纠错程序某种程度上是对服制伦理司法困境的“自我救护”。
服制命案是传统中国社会对亲属间人命案件的区别对待,其审断量刑表现出儒家伦理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人际关系。服制命案的审断与量刑,实际上是传统社会治理与运行的缩影,对化解现代社会亲属间乃至普通人间的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服制既是指示亲等的丧服制度,在司法中又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服制命案作为“服制悠关”的大案,清代司法者从地方到中央层级多重审转纠错,又设置“夹签”、“秋审”等程序慎刑、恤刑,其本身是对服制相关立法严厉的一种平衡;刑部在服制命案审断量刑中高度坚持依法断罪和适量的比附推理适用,又反复强调适用“情理”,是出于适用情理对法律适用作出合理性的解释的目的。服制命案中,刑部常以案件事实不清和拟罪援引不当两类理由驳回案件,皇帝也可随时参与服制命案的驳议。归纳刑部议驳审断中的量刑考量发现,中央司法者对命案中服制规范的认定与续造,行为人主观心理,以及犯罪的“因果关系”都有考虑,此外部驳中亦多发共同犯罪和防卫型犯罪的驳案。但综合而论,这些特殊量刑情节在面对服制的尊卑亲疏界限时适用都谨慎刻板。刑部议驳审断中具有客观定罪趋向与慎刑相结合,并且表现出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典型特点,并且服制命案审断量刑在立法、司法和司法者本身等方面都有着难以突破局限和弊端。
服制命案的部驳审断量刑中,常通过查清客观事实、认定主观心理方式纠错判案,但又反复适用“情理”,这不仅是传统“情理法”国家定罪量刑的内在要求,更由于部驳审转程序中的弊端凸显和对事关服制司法的权衡。本文认为,由于服制命案是“准五服以制罪”的伦理法制国家中对服制伦理秩序的破坏,而部驳服制命案纠错程序某种程度上是对服制伦理司法困境的“自我救护”。
服制命案是传统中国社会对亲属间人命案件的区别对待,其审断量刑表现出儒家伦理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人际关系。服制命案的审断与量刑,实际上是传统社会治理与运行的缩影,对化解现代社会亲属间乃至普通人间的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