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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强调当事人民事诉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决定的,而且从理论上也是有据可依,它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要求、是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反映、也是诉的成本收益理论的要求。具体到如何加强我国民事诉权的保护,这也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摒弃传统的诉权观念,树立科学合理的现代诉权观念。诉权不仅仅是国民手中最有力的维权工具,而更重要的是诉权所具有的维权功能,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所能达到的最终效果。第二,要扩展我国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在考察了国外一些国家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的基础上,建议在不损害我国已有的法律渊源框架的前提下谋求扩大我国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具体应该将民事法律所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纠纷和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纠纷纳入到可诉范围之内。第三,要把民事起诉的条件降低,只要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方面指向明确,便于法院审查判断即可。在对立案制度改革时,将立案程序仅仅作为形式审查的的立案登记程序,在立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并且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便利。第四,要重构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建议将诉讼收费规则的制定主体收归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增加地方政府对法院的财政支持力度。第五,防止诉权滥用也应当是保护当事人民事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严重的事实,建议我国应确立民事诉权滥用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且要使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多元化的责任追究方式,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