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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过剩的乱象,杭州市交警决定对违法人进行“现场教育”。对于这一新型处理方式,其来源和依据是疑问点之一。通过对其指导文件和具体实践的分析,可得出“现场教育”名为教育实则创设了新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上位法的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其法律依据,可以推出“现场教育”偷换了《行政处罚法》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概念,以“教育”替代处罚;同时,从技术理性及比例原则分析,其制度设计本身缺乏合理性。本文从“现场教育”执法方式的来源和依据入手,分析其指导性文件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再具体分析该执法方式的性质,从而判定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在这一问题得到较好回答的情况下,批判其在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以及内在合理性,并对《行政处罚法》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新时代法治思想要求行政机关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