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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当今世界各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项主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与诉讼制度相辅相成的发展过程中,可仲裁性的扩张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在仲裁研究中,可仲裁性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并成为仲裁立法和学术著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商事纠纷不断涌现,仲裁在特定的争议领域面临现行立法规制之外的尴尬。目前,在各国积极推动和支持仲裁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确立仲裁的范围,并使之适用于我国仲裁实践,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争议可仲裁性的基础理论问题入手,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新的国际经济形势对可仲裁性判断标准的影响,在理论层面总结出制约可仲裁性判断标准的内外部因素,确立了全新的可仲裁性的判断标准,并将这一标准应用于具体争议领域的分析,最终结合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全面阐述了争议可仲裁性的基础理论,在对争议可仲裁性定义的基础上,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厘清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介绍了争议可仲裁性的四个特征,提出了研究这一问题的微观及宏观意义。第二章,阐述了确立争议可仲裁性的理论依据。本章主要是对现有仲裁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同时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发展趋势及这种趋势带来的影响,在理论层面概括总结出影响标准建立的仲裁性质、制度限制两个内部因素,及国家限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部因素,从而为构建一种开放而不失精准的规则做好准备。第三章,在依据理论总结的基础上,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所涉实体权益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争议具有可诉性和不影响公共利益四个方面提出有助仲裁发展的可仲裁性标准。第四章,对建立的可仲裁性判断标准进行了实证研究,逐一分析了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及破产四个新兴领域的争议类型及特点,用所建立的争议可仲裁性判断标准对这些争议进行了一般性研究和验证,得出了适用仲裁的结论。第五章,立足我国,分析此问题的立法与实践现状,结合国情,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和家庭法上的两种特殊争议能否引入仲裁及如何适用可仲裁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