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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商主体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发生商业上的联系,而商事交易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商事审判制度不可或缺。商事审判制度是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商主体们为了能够更合理的解决商事纠纷而在长期的商事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审判制度。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因而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并不完善,而在我国实务界推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情形下,实务界忽视了商事审判在审判理念与思维方面与民事审判的差异,因而没有制定出能够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导致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实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审判程序的建立以及司法实践的运用方面都有许多的不足。而商事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又对商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事审判模式与审判规则的缺失,都在不断地削弱商事审判对经济交往活动所应具有的的规范指引功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因而要重构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商事审判制度进行梳理,在理清现行的商事审判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之后,通过分析商事审判的特点,以明确为何要制定专门的商事审判制度来审理商事案件。进而通过对国内外商事审判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为重构适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商事审判制度提供借鉴。为此笔者在融合了国内外的学者对商事审判制度的探讨之后,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以满足商主体意思自治与商事交易的高效性为商事审判制度的建立原则。即以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指导商事审判过程,以商事审判模式为基础,以商事习惯为适用依据的我国商事审判制度。从而真正做到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并存,使商事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商事审判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