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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破产预防和拯救再建,面对身处困境中的企业,通过对外部债权和内部债务的整理,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运转,从而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走上正轨。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担保物权进行限制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担保物权作为现代社会最为有效的担保方式,一旦被限制就违背了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的基础——信用。两种制度似乎存在不可调和的价值冲突,但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这两种制度是可以相互协调,达到利益平衡的。因为在现代企业经营中,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而常常以自身资产,如动产、不动产、原材料、半成品等作为担保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一旦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就会基于担保权的优先性,要求企业偿还债务。而对于企业来说,立即变现担保物权,尤其是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担保物,可能会使企业丧失经营能力,只能走向破产。而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破产和解和清算制度,其在重整程序中对担保物权的限制,通过重整计划来使企业能够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继续创造价值。这样不仅能够挽救企业困境,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新增第八章——重整制度。该制度以挽救企业困境,帮助企业重整再建为目标,对重整中的担保物权进行限制,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制定具体详细完善的规则,这就会给实务操作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对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规则进行完善。本文以破产重整制度下的担保物权限制规则完善为研究课题,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概述分析,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担保物权的分类和作用,明确不同物权形式的担保物权的作用及价值。第二部分提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限制规则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在借鉴国外破产法的基础上,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规定虽然符合国际潮流,但是只有宽泛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的规定。这样就会出现实务操作于法无据、无所适从的情况。因此,本文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和重整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指出两种制度所存在的价值冲突和可以达成的妥协,最终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上,来看待重整中限制担保物权的问题,强化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限制担保物权的必要性。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是借鉴域外立法,主要是美国法破产和德国破产法,希望给予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具体操作规则以借鉴,当然在借鉴的同时还是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针对破产重整制度中担保物权限制规则完善的建议,以期给以后其他研究该问题的学者提供有益的思考。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法,以破产重整制度中担保物权限制规则完善研究为课题,通过搜索文献的形式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正确地了解掌握破产重整制度和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历史沿革、研究现状等,同时参考相关论著,如《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担保物权》等论著,以及域外立法,如美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等,进行比较分析,深入了解课题全貌。由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使担保物权受限制成为必然,所以目前,很多国内外学者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上,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担保物权的保护上,讨论在限制的同时如何注意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在思考如何保护担保物权的前提应当是担保物权的限制是全面、严格的,而不应当是在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和漏洞,实务操作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因此本文研究主要以此为出发点,所谓限制规则完善,是建议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应当更加合理、全面,既然已经受到了限制,那么对于重整计划,乃至整个重整程序都应当是有效和具有成果的。从这个角度上将,对担保物权的限制规则完善也是对担保物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