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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法律规定,对逾期不履行环境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它进行系统分析,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均有重要意义。环境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实现,使环境保护法律得到落实和实施,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最后一步",对于维护环境行政执法威慑力,保证环境行政决定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环境监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有关于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获得了必要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成为了"有牙齿的老虎"。就环境法学界而言,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的情形,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显然具有了特别的意义,研究的重点在于构建合理的程序规则以防止这些权力的滥用。正是在此意义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作用。学界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尚没有准确的定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它的两个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和环境行政执法,进而提出环境行政强制的概念界定。并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进行概括总结,论述了环境强制执行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从主体和权限分配、适用条件和程序、种类和手段三方面归纳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并对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优势,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积极影响,并且提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强制执行主体权限划分不明,法院负担过重,执行效率低、执行周期长,以及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最后一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第一,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丰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更多赋予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第二,构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监督体系。第三,加强法院和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