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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视节目之间出现了大量相互模仿的现象,尤其是在综艺、娱乐节目方面,相互模仿的情况非常严重,只要出现一个新的节目形式而且这个节目形式又颇受欢迎,那么就会引起各大电视台的频频效仿,生产出类似的电视节目。这种风气的发展导致了很多原本生命力旺盛的电视节目却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失去了活力,变的无人问津。诚然,电视节目模式已经成为了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成为电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个成熟的、受欢迎的节目模式的出现,汇集了创作团队的大量投入,包括时间、智力以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电视节目模式获得法律的相关保护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在目前各国的法律框架下,节目模式却很难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节目模式是区别于传统节目的一个新的概念,而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目前业界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所以其法律属性也很难界定。目前,学术界在讨论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途径上有一定分歧,主要是三种观点: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或者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或者兼用相关法律进行多元化保护。本文作者在我国法律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国外的司法实践认为,目前我国电视节目模式之所以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根据其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的原则而决定的,而电视节目模式从其本质来说它仅仅只是一个思想,所以,本人认同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电视节目模式列为保护对象的选择。但是,本人却并不认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电视节目模式模仿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选择,因为随着电视节目模式价值的日益凸显以及竞争方式的日益变化,其应当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版权法能够给予电视节目模式相关保护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积极发挥其作为知识产权法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为电视节目模式提供适当的保护。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践等方法,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节目模式保护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借鉴他们在保护电视节目模式方面的法律实践经验,再结合我国当前的电视业发展中出现的这种模仿、抄袭之风的现象,提出对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进行相关法律保护的法律建议,希望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新能力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之下得到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