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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无人驾驶机动车之梦一梦百年,期间始终借助不断发展的现代科技对机动车这一纯粹的机械平台进行电子化改造,从单纯的倒车雷达到定速巡航、从防碰撞预警到紧急避让系统,直至今天我们似乎看到了这一梦想真正实现的曙光。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在21世纪初针对纯粹机械构造机动车所建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体系本身就繁杂万分且问题缠身。不忍抛弃责任保险的外壳却又想兼顾对受害人的迅速赔付,使得我国交强险制度自建立之初便屡遭质疑与挑战。无人驾驶机动车时代的到来,似乎又给我国交强险的改革增添了新的理由。无论是受限制无人驾驶机动车时代交通事故驾驶人与生产者混合责任的可能,还是完全无人驾驶时代生产者完全替代驾驶人责任的可能,都预示着交强险改革的必要性。本文即从无人驾驶机动车本身特点入手,阐述受限制无人驾驶机动车时代对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的冲击,如有违无过失保险运营基础的问题更加严重、危险与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更为不公、交通安全维护愈发乏力等,并结合域外法的经验为我国交强险改革提供方向性建议,即参照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进行重构。与此同时,面对即将到来的完全无人驾驶机动车时代,论述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替代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能及相关制度构造设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