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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源自教会法上的“自陷禁区理论”,它的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因此要对发生的一切负责。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中关于罪数形态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国内外学者对此都有深刻的研究。然而,随着该理论不断深入的研究,发现该理论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各个国家研究的角度和价值观不一样,其结论也不一样,更重要的是在国内外的研究学者之间也存在很大分歧,例如,仅就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有罪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的研究成果很丰富,但观点之间争议还是很大,很难达成共识。因此,本人认为,厘清各种观点之间的争议,正确把握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对于更好地理解这一罪数形态,促进理论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以及在实践中更准确的定罪量刑是很有必要的。本人试图从结果加重犯存在争议的观点入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在对比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该理论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为结果加重犯的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参考,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本人将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具体阐述。第一部分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本质以及存废争议。概念的介绍主要是以目前的三种观点为基础,本人经过综合分析得出主张狭义说的结论;任何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特征的总结,它有助于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该理论所构成的条件;最后,总结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并结合当前该理论面临的问题,探究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未来走向。第二部分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具体构造,要想对结果加重犯有一个比较透彻的认识,就必须分析其内在结构,本人从基本行为、加重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出发,来界定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性质,最后结合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来判断二者之间“关联性”情形。第三部分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认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本人从未遂形态的构成出发,分析“着手”和“未得逞”的各种观点,最后再落实到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论。以期望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能有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