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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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就两地司法协助事宜签订了一系列的安排,包括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执行仲裁裁决,以及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但其中明确排除了对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适用。鉴于此,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虽还未生效,但对其的研究很有现实意义。该安排通过对适用范围、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条件与程序加以规定,解决了内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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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就两地司法协助事宜签订了一系列的安排,包括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执行仲裁裁决,以及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但其中明确排除了对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适用。鉴于此,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虽还未生效,但对其的研究很有现实意义。该安排通过对适用范围、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条件与程序加以规定,解决了内地与香港长期以来在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方面法律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适用范围窄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安排的解读,认为安排还存在难以准确把握执行金额,“欺诈”行为的认定的问题,结合对外国区际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了解,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明确确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制定多法域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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