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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的方式与效果,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获得的裁判结果,乃至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本文首先分析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以来,我国在立法及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认为在立法上,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律师在实然中行使的帮助权与应然状态下的辩护权相去甚远,律师行使帮助权时缺乏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及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受到侦查机关对会见时间、次数、场所、方式等多方面的限制,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的权利因缺乏调查取证的条件、中立第三方的裁判和专门的程序审查而严重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因立法缺陷及侦查人员对羁押措施的依赖而难以实现。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也做了一些比较法上的分析,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机制上的主要区别作了一定阐释,但本文的主旨并不在于这种比较研究。本文第四章从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现实入手,着重从我国现实国情中的警察权、律师从业现状以及公众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的角度,分析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若干现实问题,认为在目前的政治人事安排体制下,警察首长的权力在实际政治权力结构中高于检察院和法院首长的权力,这使得法院、检察院对警察权的监督非常困难,但这却使律师的作用更为重要;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后和律师文化建设的不发达,也导致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率较低;我国特殊的意识形态背景和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普遍不够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一切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的实际效果。本文认为,提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在坚持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具体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因素对律师介入侦查问题的影响,并从这个角度来研究未来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