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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汽车出租服务也由传统的巡游式转变为网络预约式服务,依赖于网络和信息的高速传递,网约车自一开始就呈现出较大的市场影响力。但是,伴随影响力的逐渐扩张,网约车行业也开始爆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交通部于2016年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网约车群体开始走上规范化和市场化的运营道路,这本是政府对于市场的一次有效管控,但在管理办法出台后,网约车运营市场弊病并未得到有效根治,反而暴露出许多管理和法规上的许多漏洞,这引起了学者和民众的广泛热议。于是交通部又在2018年下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同年联合各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对于平台数据传输和联合监管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加强监管环节。
本文通过协同治理、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理论,并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等方法,对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基层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进行一系列的研究。本文以缙云县网约车监管为视角,首先对网约车的概念、政府监管的概念以及网约车政府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得出在网约车在市场经营中,属于网络式交易及承担公共出行功能的基本特点,以及政府在网约车管理服务中处于监管主体地位。然后对缙云县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现状出发,指出当前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政策标准缺失、管理机制缺失、管理主体不明、行业自律体系空白这四个方面,并说明监管不到位的成因,提出相对应的对策。
笔者认为当前缙云县要加强网约车的监管,就必须利用好综合监管力量,强化自身监管定位,理顺平台和政府、个人和平台、政府和个人这三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提出加快细则出台、形成互联网监管平台、丰富执法手段、引入第三方监管等相关举措。充分发挥政府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及建立完善消费者的评价反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从而保证网约车能真正成为缙云县辖区内合理合法的公共服务力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本文通过协同治理、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理论,并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等方法,对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基层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进行一系列的研究。本文以缙云县网约车监管为视角,首先对网约车的概念、政府监管的概念以及网约车政府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得出在网约车在市场经营中,属于网络式交易及承担公共出行功能的基本特点,以及政府在网约车管理服务中处于监管主体地位。然后对缙云县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现状出发,指出当前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政策标准缺失、管理机制缺失、管理主体不明、行业自律体系空白这四个方面,并说明监管不到位的成因,提出相对应的对策。
笔者认为当前缙云县要加强网约车的监管,就必须利用好综合监管力量,强化自身监管定位,理顺平台和政府、个人和平台、政府和个人这三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提出加快细则出台、形成互联网监管平台、丰富执法手段、引入第三方监管等相关举措。充分发挥政府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及建立完善消费者的评价反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从而保证网约车能真正成为缙云县辖区内合理合法的公共服务力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