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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可能获得了很高的社会知名度,虽然这种臭名昭著被大众所不齿,但是,好奇心的作祟还是使出版商嗅到了商机,利用这种“知名度”发表犯罪回忆录类的书籍或改编剧本,使罪犯获得了大量的利润,但是同时,这种不公平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和抗议,美国纽约州率先出台了“萨姆之子”法案,希望通过行政法令强制对罪犯的获利进行控制和管理。但这一法令引起了很多问题和思考,主要是停留在罪犯表达自由问题的争论。回望国内,关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和政治权利被剥夺的罪犯的表达自由问题,我国虽没有像“萨姆之子”法案这样的控制罪犯书写犯罪回忆录牟利的法令,但是在刑法的条文中却存在将政治权利概念扩大化的问题,这一范围界定与宪法中的规定和立法者意图相违背,剥夺了罪犯的表达自由,而该问题是值得引起重视和讨论的。本文通过对美国“萨姆之子”法案出台背景和后续发展的介绍,分析了美国言论自由的法律解释、评价标准、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的言论自由以及没收利润的分配模式,从上述标准展开,从理论和程序两方面解释了“萨姆之子”法案的违宪性和可操控性差的问题并对国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笔者认为,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天赋人权,是不能够被剥夺的,罪犯也应该享受言论出版自由。即使美国“萨姆之子”法案有如此正当的动机,也因为其涉及到基于内容对言论进行压制而需要严格审查标准被判违宪,那么在中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界都处于长期空白的这个领域,更应该受到重视,并由此问题展开对表达自由这个题目的讨论和解释。作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希望引用美国萨姆之子法案的先例,分别从犯罪人的出版获利权、这种权利的法理来源、怎样处理与受害者的关系、社会救济、国内实际这几个方面分别展开,力求给国内罪犯言论自由这一空白领域带来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