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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最初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创设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总结,已经确定了商业外观应是指包装商品或服务的各要素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给消费者创造了整体视觉形象,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或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获得专有的法律权利。这些具有识别性的商业外观凝聚着创造性劳动的无形资产,目前在英国、欧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可以受到商业外观法的认可和保护。中国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虽然对于商业外观提供了某些方面的法律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是不完全的、不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有效补充,应是保护商业外观的最佳选择,这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共识。即使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商业外观的成立仍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和判定标准,并牵涉到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诸多侵权形式,据此提出商业外观侵权损害的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恢复原状为例外。本文首先从商业外观的基本概念、类型和其为何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以及为何应当获得法律保护等法理基础着手,集中介绍和阐述商业外观的主要内容。同时援引对于商业外观保护较为完善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及中国邻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商业外观保护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等方面,通过对比目前中国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对商业外观保护的现状进行系统阐述和分析,并针对这些现状,明确论述当前法律体系的保护不足。此外,通过描述商业外观成立的客观条件和实践中的侵权形式,较为形象地概述商业外观保护的原则和力度把握。最后,本文详细论述了如何通过选择并确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构建商业外观的保护体系,并进一步确认商业外观获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如功能性、显著性以及提出商业外观的保护只有在消费者易产生混淆时才适用的的观点。另外,本文也针对商业外观的侵权与救济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对相应的法律完善的期盼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