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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为建设项目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果,包括投资失控,工期延长,发承包双方纠纷不断等。部分研究者从提高项目绩效的角度出发,指出柔性是一种应对工程项目潜在变化的能力。向合同注入柔性可灵活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事件,控制工程进度与工程成本。但在实践中同时存在着合同柔性的决策悖论。即若发包人采用柔性合同,则变相允许了承包人的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若发包人不采用柔性合同,则容易导致项目应对或然事件的灵活性变差。鉴于此,本文从合同履约效率的角度出发,探索了工程变更条款的适度柔性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内容。首先,本文利用文献勾选法将工程变更解构为工程变更控制权和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两部分。随后分别分析现行的合同范本与深圳地铁5号线及北京地铁4号线两大实际案例,总结归纳出工程变更控制权类的条款包括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事项和价款的审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时间,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类条款包括工程量偏差引起综合单价改变的比例、合理化建议的审批和收益共享奖励系数、风险包干范围几大类。其次,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以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字面履约行为和完美履约行为分别表征合同履约效率的低、中、高,构建了工程变更条款影响履约效率的模型。得出变更审批类条款刚性设计可降低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转而实施字面履约行为甚至完美履约行为;变更价款类条款柔性设计可促进承包人由实施字面履约行为转而实施完美履约行为,从而提高合同履约效率。最后,本文嵌入合同状态理论,得出合同状态改变类条款柔性设计、合同状态不变类条款刚性设计、刚性条款保证柔性条款执行的三个变更条款设计原则以及适当柔性的工程变更条款设计建议。本研究从合同柔性的视角,回归工程变更条款,引入承包人行为评价合同履约效率,系统探讨了合同履约效率最大化标准下的工程变更适当柔性条款的设置问题。这对减少发承包双方工程变更纠纷,促进双方合作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