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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日益市场化,就业协议因其存在的种种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同时,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毕业生择业越来越困难,其就业权益不仅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随时遭受着“潜规则”侵害。因此,必须寻求新的法律途径来有效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本文深刻分析了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详尽剖析了就业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在认真分析当前就业协议存废利弊的前提下,对就业协议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并给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阐述就业协议产生的背景、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其作用。就业协议是我国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的产物,由于缺乏立法上的依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一直处于激烈的争论中。就业协议作为确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既不能简单的归类为普通民事合同,也不能当作劳动合同,而应该赋予其独特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就业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不足。首先,校不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学校的参与不仅会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存在侵害毕业生权益的可能性。其次,就业协议内容简单且没有就毕业生享有的重要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给毕业生就业权益造成诸多侵害。再次,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而且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严重侵害毕业生利益的合法形式。第三部分:关于就业协议存废问题的探讨。就业协议是要废除还是完善,既要尊重历史,又必须考虑现实。在我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业协议既不能过早废除,也不宜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而应该积极的予以完善。第四部分:完善就业协议的对策研究。出于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应该对就业协议进行专门的系统化立法,重新界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业协议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劳动合同相衔接,在形式上学校应该进一步强化其服务职能,而不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就业协议,在内容上应该赋予毕业生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的知情权、极大的自主择业权和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就业协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