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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配置是检察权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如果说检察权的纯理论研究是静态的,那么,检察权的配置理论研究就是动态的。检察权配置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意义重大,这主要源于实践检察权配置确实左右着检察制度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检察权是复合型权力,尤其容易在变动中出现配置难题,不仅可能面临外部其他权力的侵蚀,有时还会面临内部权力不融贯的尴尬。特别是随着全国人大《监察试点决定》的作出,《监察法》(草案)的公开,检察权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权被转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的节奏逐渐加快,这对检察权产生了莫大的冲击。我国的检察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回望我国检察权走过的路径,难免让人产生诸多困惑与惋惜。我国的检察权在产生之初是“大检察”格局,拥有非常广泛的权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出现全面弱化。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定性与定位存疑。纵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其属性界定、定位把握和具体职权配置千差万别。那么,什么是检察权应当遵循的总体规律和原理?在这种原理下应当设定何种目标、何种原则和何种规则来指导检察权配置?这是极其复杂的课题。立宪主义是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它融合了权力互动的基本规律,蕴含着保障人权基础上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立宪主义的总规律是权力在宪法框架下的持续分化、不断整合与趋至平衡,分化是常态,平衡是目标和结果。评判一个立宪国的成熟程度便是观察其权力分化程度、分化频率和平衡状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配置原理,检察权的定性与定位是检察权配置(狭义)研究的前置性问题,质言之,其又是检察权的第一层次配置。因此,通过立宪主义的视角透视检察权配置,可以发现检察权配置需要遵循的立宪主义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配置目标、配置原则和配置规则,从而指导检察权定性、定位和具体职权配置活动,真正实现检察权配置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正当化。为了论证上述命题,文章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尽量从第一手资料入手,展开分析和研究,并分六章展开具体论述:第一章绪论展示了整个研究的开端,包括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在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然而,这并未终止定性与定位的纷争,这说明检察权的配置本身出现了纰漏。观察世界其他国家的检察权配置研究现状,定性等此类问题却并未影响到检察权的具体配置。这促使我们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系统等分析方法去发现解决方案。第二章就检察权、检察权配置及其与立宪主义的关联进行论述。虽然各国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体、国体存在众多差异,但检察权的最初概念与王权相关,后来发展出的现代检察权是一种代表国家公诉的权力,直至后来检察权被发展壮大为一种全面的监督权。检察权配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检察权配置只是指检察权在检察机关的内部配置,而广义检察权配置包含检察权定性与定位以及外部配置的综合性理论和实践活动。其与立宪主义中的分权、制衡、人权保障以及法制统一密切相关。第三章就检察权配置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挑战进行论述。检察权本身处于一种全面弱化的趋势之中,不仅具体性的表现为司法权对其的排除,还表现为监察权对其的剥离。检察权配置问题总体表现为外部失衡和内部失重。外部失衡主要表现在检察权相对不自主,一般监督权的流失,以及平衡机制的缺失:内部失重主要表现在检察职能的惯性忽略、互不融贯与系统与局部的不协调。第四章就上述检察权配置出现问题的原因展开分析。检察权之所以出现前述问题,主要原因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检察权的本质认识不清晰,而这又与理论参照系的选择错误有关;二是对检察权的定位把握不准,其本身又缘于对权力体系的认识不清;三是我们本身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指导,包括目标、原则和规则的不足与缺失。第五章试图发现一个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理。通过观察世界其他典型国家的检察权配置活动,发现和总结检察权配置需要遵循的规律,进而可以帮助我们提炼检察权配置的立宪主义总原理。而这个原理便是立宪主义总原理,即权力在宪法框架下的持续分化、不断整合与趋至平衡。通过此原理的延伸与演化,我们得以确立原生性法律监督权理论和过程性法律监督权理论,从而将检察权定性为原生性法律监督权,定位为过程性法律监督权。第六章在总结和具体化立宪主义总原理的基础上,确立了落实宪法的法律监督权定性、取得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平衡、实现检察权内部均衡配置等目标,总结出了检察权配置需要遵循的合宪性原则、平衡性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通过这些目标的指引,原则的指导,以及规则的具体规范,笔者尝试对检察权做了全面系统的外部配置和内部配置。特别是针对《监察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检察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平衡措施,从多方面优化了公诉权配置、侦查监督权配置、抗诉权配置以及执行监督权配置。同时将其配置于具体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至此,基本完成了检察权的比较全面、系统和科学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