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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了有效地控制交易风险,并尽可能地减少用现金作担保,一种新型的独立于基础交易的银行担保出现了,即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由于见索即付担保涉及的问题很多,有实体法方面的,也有程序法方面的,而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展开论述,而只能选取其中几个主要的问题加以论述。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为核心,结合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这些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并对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当事人和合同结构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由于银行见索即付担保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因而其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人保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文在第一章的第三节对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法律特征作了详细的论述。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法律渊源。侧重于介绍国际商会制定的几个关于银行担保的规则,并以1992年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为重中之重。同时还介绍了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有关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论述了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几个主要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节论述了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付款条件,这是见索即付担保的核心。并且本文将见索即付担保分为第一见索即付的担保和跟单见索即付的担保,并对它们的付款条件分别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论述了在法律实务中如何识别银行见索即付担保,主要是以有关国际惯例为基础进行讨论的,但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在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第三节主要论述了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止付机制。因为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受益人很有可能利用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进行不公平索赔,那么如何界定不公平索赔呢?本文先讨论了不公平索赔的界定,受益人的索赔构成欺诈的证据标准,接着讨论了银行在欺诈中的地位,最后讨论了欺诈的主要救济手段——法院的禁令,并分别讨论了对银行的禁令和对受益人的禁令,以及对他们同时申请禁令。本文的最后是结论。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关于银行见索即付担保的明确规定,但并不否认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那么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公约就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