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电话、传真、电子交换技术等方式进行交易,实现交易过程的网络化、电子化、数字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这为国家财政提供了新的税源,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缺乏对这种新贸易方式的规制,使电子商务成为税务的真空区,其发展不仅没有增加税收收入,反而因不缴纳税收,提前站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压制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破坏税收的公平公正。同时,部分商品转化形式,由实体型向虚拟型转变,如纸质图书变电子图书,这种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流转税的认定,是继续以增值税征税,还是认定为营业税,将考验我们对这一事物的法律认知。在这种种涉税的研究中,本人认为,纳税主体的认定是征税的前提,只有准确地认定了各类税务主体,才能确定应纳税种、税率、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税务管理、税款征缴奠定基础,维护税法的公平公正。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形式、在我国的发展、与传统贸易方式的区别及对我国税法的冲击。第二部分归纳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各国出于维护自身的经济、税收主权,作出了各种反应,我国可借鉴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参照其作法,制订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第三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面对电子商务时,尤其乏力。新的商品方式,打破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绝对区分,原来的税制理论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第四部分从税收制度、纳税服务、税务人才的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立法、政府的思想、人才的储备能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我们的税收制度应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考虑维护税收主权,税收公平。如何兼顾二者,成为法律学者、政府机关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从税务实践出发,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希对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