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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不同于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的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并不是因个人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而提起诉讼,而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保护,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之中还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各国都有公益司法保护制度,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却没有进行规定。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对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完善。
该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
第一章通过对公益诉讼本体和我国目前现状的分析,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界定。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国家或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接着指出了公益诉讼的目的和特点。
第二章述评了主要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章通过对目前公益纠纷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在前面几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该文在结论部分指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尽管在目前存在诸多困难,该文相信,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必将会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