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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规范中缺少相关价款分割方法,导致在同一个价款评估体系、出让制度下相似矿业权处置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公众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协会出具报告的公平、公正、合理性产生了疑惑,也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矿业权价款分割方法能促进矿业权价款评估健康有序的发展。由于我国矿业权价款征收制度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的一项特殊制度,国外尚无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只能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加以研究完善;故而本篇论文是在我国现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体系及价款征收制度之下,对课题进行研究的。笔者通过分析业内对矿业权价款分割实践做法,初步将我国矿业权价款处置对象类型划分为:新增资源储量类,扩大矿界范围类,整合类,扩大生产规模类(特指原矿证年限大于30年),涉及国家出资的预、普查探矿权等5类;绘制出对应类型示意图,便于直观界定价款处置对象及范围。对当前矿业权价款分割中惯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比例法”、“重置成本比例法”方法原理、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通过研究“阿勒泰市铁米尔特多金属矿采矿权”、“云南省弥渡县东村铜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两个评估案例,明确了我国现行矿业权价款分割的经济内涵,对现行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良方法及建议。具体研究成果及结论列示如下:1、矿业权价款分割,其内涵为区分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出资权益,将矿业权内占用国家出资部分以货币量表现出来,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2、提出新的矿业权价款分割方法“销售收入比例法”、推导出分割公式;采用案例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解决了原方法在采矿、选矿环节因分割区矿体与其余矿体间采矿回采率及选矿回收率差异造成的影响;提高了矿业权价款分割方法的精度。3、研究了“重置成本比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比例系数中需考虑效用系数、调整系数等参数,用来衡量勘查工作量对探矿权整体价值的贡献度,突出有效性原则。本论文是笔者就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硕士期间完成的毕业论文,受工作及时间关系限制,因此研究课题中无论在全面性、广泛性上均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收集大量案例进行统计研究,对当前的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