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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快速发展激发了大量的民事矛盾。由于具有灵活、便捷和经济的特点,法庭调解提高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效率。但是法庭调解涉及到多种复杂的因素,其中恰当得体的语言是推动调解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在多种话语选择之中,人称指示语是身份建构的重要策略。法官选择恰当的人称指示语建构多重身份有利于推动法庭调解的顺利进行。然而,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有关法庭调解话、法庭调解话语中身份建构和人称指示语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在廖美珍提出的目的原则的指导下,以真实语料中人称指示语为研究对象,对法庭调解话语中法官使用的人称指示语建构的身份进行定性分析,并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三种目的关系下的目的互动中,法官选择使用人称指示语建构了何种身份?第二,在身份的建构过程中,法官如何选择人称指示语?第三,法官选择人称指示语原因如何?通过定性分析发现:第一,法官使用人称指示语建构了机构身份和话语身份,其中机构身份是由法庭程序和法官的职责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在目的中立中法官建构了法庭程序的组织者、法律的代言人、事实的调查者、调解意愿的询问者以及裁判者,和在目的冲突话语中的程序的调节员。而话语身份主要体现在目的冲突关系中的和事佬和评价者,目的一致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支持者和协商者。第二,法官主要使用包括法庭术语,全姓名型术语以及人称代词建构其机构身份;主要使用亲属术语,职业术语,熟识术语以及人称代词四种人称指示语建构话语身份。第三,在建构身份的过程中,法官使用的人称指示语主要起着调解法官与当事人心理以及社会距离以此来强化和弱化机构特征。基于法官使用的人称指示语对法庭话语中法官的身份建构,本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第一,本研究可以扩宽人称指示语的研究范围,亦可以加深对身份建构的分析。第二,由于把语用学理论应用到法律语言的研究,因此本文对语用学和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起到积极有利的推动作用。第三,法庭话语本身与日常生活用语就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本研究对日常生活话语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就实践意义而言,首先,本研究对法庭机构话语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对法庭话语的规范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其次,因为对法庭调解话语的研究本身就是对人际关系调解的研究,所以本文对建立友善的人际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