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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生效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为了有效协调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降低二者之间的代理成本,缓解其委托代理矛盾,引入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多,进入行权阶段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国外的相关研究说明,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激励作用,缓解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但另一方面在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阶段也会引起高管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高管人员通过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操纵公司股价,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时点公告股权激励预案、行权或者出售股票,从而谋取超额收益;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从授权阶段对高管人员的机会主义进行了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授权阶段也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随着越来越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进入行权阶段,且行权时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是完全有效,公司的内、外部治理环境不完善,以及行权环节实施程序的复杂性,都为高管人员在行权阶段进行机会主义创造了很好的机会,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时点的选择上是否也存在机会主义择时行为呢?假如存在,又会有哪些关键的影响因素?行权方式有自主行权和集中行权两种,由于自主行权方式下高管人员的行权日期难以搜集,所以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进行集中行权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集中行权下的机会主义择时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搜集并整理了研究对象行权前后20个、10个交易日的超额收益率(AR)、累计超额收益率(CAR)以及行权前后3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从行权前后20个、10个交易日的AR、CAR的分布特征、统计检验、行权前后3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以及单个研究样本行权前20个、10个交易日AR、CAR的均值检验四方面分析机会主义行权低点择时的存在性。结果表明无论是选择(—20,20)还是选择(—10,10)窗口期,高管人员倾向于选择在CAR的低点行权;行权前的一个星期内,AR显著为负,行权前20个、10个交易日的CAR显著为负;行权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整体上呈下降趋势;有超过50%的样本在行权时存在机会主义低点择时行为。这些数据强有力的证实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集中行权时存在机会主义择时行为,高管人员倾向于选择在股价相对较低的时点行权,降低个人所得税。同时,本文以“行权后10个交易日的CAR减去行权前10个交易日的CAR”调整后的CAR来衡量机会主义择时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高管薪酬、高管持股比例、行权数量、控制人性质、股权集中度、政府干预程度、政府干预与控制人性质的交叉项乘积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行权机会主义择时程度与高管薪酬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与高管持股比例、行权数量、公司营运能力以及盈利能力显著正相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显著加深行权机会主义择时程度。与政府干预程度、公司成长性显著负相关,与股权集中度、任职年限负相关,但不是很显著。与非国有公司相比,政府干预市场程度越低,国有控股公司高管的机会主义择时程度更深。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我们如果想保证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政策抑制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的机会主义行为。健全高管薪酬设计机制,降低行权规模,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优化股权结构,加大政府对公司的监管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的机会主义择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