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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揭示罗纳德·德沃金在发展、完善一种自由主义公正观念的过程中,其理论建构存在着前后两个相对不同的阶段和中间转型。他在前期以“权利论”、“原则论”建构了一种康德式自由主义立宪民主的规范理论;而后期则以“整全法”理论以及相关辩护为主体建构了一种基于解释性进路的完备的自由主义公正理论。存在着由前期到后期的自我转型是因为受到现代多元论的挑战,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理论必须以中立的价值作为合法性之核心内涵并进一步优化论证“公正”相对于“善”的优先性;从而将一种或是基本共识、或是权宜之计、或是至上美德的公正观念作为政治、法律之合法性标准。在德沃金看来,自由主义公正观念以维护人的尊严为首要目的,它将这一目的理解为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理论的道德基础——伦理个人主义。该学说具体包含了对个人之特定善观念与良善生活给予平等关切的自尊原则和个人自主修正、实现良善生活的本真性原则这两项原则,即共同体中每一成员都能实现“好生活”与“好好生活”。从具体的社会—国家分立范式来考量实现个人尊严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可以推导出要建构起基于政治—法律权利的立宪主义法治国架构来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权力侵害——保障每个人用来实现“好生活”的消极自由权(即私人自主)。同时也应当发展出一种充分实现平等关切的分配正义观念,它一方面强调公民在有关资源、能力和机会的社会分配中应当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强调政治共同体应当分享一种“伙伴式民主观”:体现多数意志的政治决定或法律规范不能以牺牲少数人法律权利的方式加以贯彻和执行,而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应强调人们的实际作用平等而非影响力(资格)平等。分配正义旨在为个人“好好生活”提供平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即公共自主),人们将表达作为平等的公正的整全性价值看作至上的政治美德并结成充满友爱的伦理共同体——“真实社群”。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在真实社群中得到统一,这既是社会整合的过程又是在保障个人自主,而社会整合与个人自主统一于个人尊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