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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开始逐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对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到90年代中期,民营化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正当此时,我国也开始了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探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到2003年左右,市场化改革得到了全面系统的发展。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监管;由于规制失灵的产生,又使政府监管面临放松规制和规制重构的双重使命。目前来看,我国对公用事业的监管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无论在监管机构、监管内容,还是监管措施上,都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在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的同时,传统规制经济学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规制理论主要有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放松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为主题的新规制经济学开始形成。其中,放松规制理论主要包括新自然垄断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X—低效率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包括特许投标制理论、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和价格上限理论。 从西方国家的监管实践来看,其成功经验大致包括下述几个方面:激励性规制措施的应用、法律体系的完善、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对产权改革和竞争机制的重视。通过对潍坊市公用事业监管的分析,本论文也找出了我国公用事业政府规制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上述理论和实证方面的比较分析,本论文提出了关于我国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思路。其中的指导原则包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有效竞争的原则、依法监管的原则、信息充分的原则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其中的政策思路包括:完善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打造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积极引入第三部门的力量,以及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