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司法审查 ——76号指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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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在近二十年的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及城市周边的国有土地被大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不断完善。在国有土地出让的初期,采用的是协议供地方式,由于当时制度、法律规范的缺失、不健全,产生了诸如“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为此,我国借鉴欧美、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明确规定了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供地,并制定了范式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来规范土地出让市场秩序。据财政部官网公示,2020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41万亿元,同比增长15.9%,占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的43.58%。属于地方事权的土地出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和巨大的经济利益,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供地的方式自设定以来就纠纷频发,法院在审理出让合同纠纷时一直面临着如何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公共利益与私益的难题。同时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出让的形式、条件也不断地变化,审判机关对其合理性的审查认定难度不断加大。虽然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内。但对合同中争议条款合法性与合约性的界定、审查仍是现阶段司法审查面临的主要难点,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还是会呈现出不同的审查路径。因此,有必要探寻典型案例实践中的司法审查逻辑并找出不妥之处,归纳出让合同纠纷的典型性问题,为行政协议类型化分类、典型争议条款的司法审查提供个案的参考与借鉴。76号指导案例自发布以来就存在争论,现有的研究分析多着眼于民事审查思路的归谬和萍乡市规划局解释的效力分析,忽略了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土地因不同利用性质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的法定性,以及对萍乡市国土局行政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完整梳理案情,串联案情时序上的遗漏之处,归纳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得出市规划局的解释既不属于法定行政解释,也不属于行政优益权,其效力来源于构成要件效力;第三部分,归纳土地出让前的法定程序,厘清规划局与国土局在出让方案制定阶段的内部行政关系,得出出让金法定的结论;第四部分,深入分析此案冷藏车间工业性质行政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取出让合同司法审查的类型化规则要点;最后,从行政许可和出让行为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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