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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数据表明,中国的艺术市场正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收藏群体的数量和群众整体审美品味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提升,在艺术市场稳定发展的大背景下,艺术品租赁也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艺术品租赁对培养收藏家、提携艺术家以及提振艺术品销售、活跃市场氛围等各方面均有助益,是艺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艺术品租赁在国外的主要形式是艺术银行。虽然澳、加两国已有艺术银行的成功经验,但在国内,艺术品租赁却“叫好不叫座”,尚处刚刚萌芽和摸索阶段。尽管举步维艰,但笔者依然认为,艺术品租赁将迎来发展的机遇,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模式,并不合适我国的国情。有关艺术品租赁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先行配套,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对普通商品租赁和艺术品租赁的特征和风险因素比较,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艺术品行业的诚信体系比较,租售艺术品和租售房屋、租售汽车的程序制度比较,鉴定从业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执业制度的比较,对租赁关系承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论证在国内开展艺术品租赁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一些操作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的思路。本文运用了法学基本理论对艺术品租赁进行了主客体分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析、各自承担的风险因素评估,以及损害赔偿、第三人善意取得、版权的合理利用等法律难点,指出目前艺术品租赁难以推广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艺术品登记制度(确权)的缺位,艺术品鉴定(确真)体系的缺陷,以及艺术品评估(确价)数据的不权威。文化产业大发展,立法要先行。笔者呼吁加快出台相关的艺术品管理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更具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彻底解决艺术品租赁的“桥梁问题”、“道路问题”、“土壤”问题、“空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