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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之一乃公平竞争,竞争的结果便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换言之,必有企业遭遇淘汰,面临破产。为避免“公共池塘”问题,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法顺历史潮流,应运而生,这便是破产法产生初期之缘由。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单纯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理念已经不合时宜,债务人救济理念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占据一隅。于是,各种给予债务人重生机会的救济手段相继诞生,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破产免责制度,这一制度一度席卷各国破产法构造。由于企业不存在免责问题,只有个人才能适用该制度,注定了这一制度自出生就在破产法史上掀起轩然大波。然,对于中国来讲,由于破产法历史相对较短、破产法理念相对不成熟、市民的可接受度相对不高等等因素,我国的破产立法自清末伊始便举步维艰。新中国成立后,虽多番努力,然终不能突破客观条件之藩篱。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具有开创意义,但是仍然没有规定破产免责。每年个人因不堪负债自杀身亡的事件持续攀升,引人警醒。立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迫切要求国人励志奋发。如何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成为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一大严峻考验。欲学习借鉴,必先比较优劣,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此,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破产免责制度。开篇为引言部分,个人因债自杀事件警醒我们需要引入破产免责制度;第一章为概述,阐述了破产免责的定义、特征,并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为立法主义,论及从不免责主义到免责主义的历史、目前各国遵循的立法主义及相互间的比较;第三章为制度内容之比较分析,从免责要件、债务范围、法律效力、失权、撤销角度予以比较分析;第四章为我国破产免责制度之构建,先是考察我国的破产法史,后论述构建的意义,最后提出一些可行性立法建议;篇尾为结语。一言以蔽之,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乃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