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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历来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当执行某个合同将明显损害公共利益时,法院会以合同违背公共政策为由,否定合同的强制执行力。但因公共政策的内涵十分抽象,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因此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规定了援引公共政策时可以参考的几个因素。另一方面,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之后,法院也发展出了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公共政策。同时,也有学者结合本国判例,在本国判例基础上进行整理并归类。因此,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已逐渐走向成熟。在中国,对与公共政策相对应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才刚刚起步。2001年发生了被称作“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泸州遗赠案,自此学者们才开始重视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等私法领域的作用。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同公共政策一样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操作,因此借鉴美国将合同法公共政策类型化的方法和美国合同法衡量执行合同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时的参考要件,能为我国司法审判提供一些指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概述,主要介绍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的内涵与历史。公共政策萌芽于11世纪到13世纪英国普通法,由1775年发生的一个判例确定下来,美国独立后,公共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违背公共政策合同的效力,区分了英美对合同违背公共政策的效力的不同规定。英国传统契约法根据契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共政策的不同,将契约的效力区分为违法和无效。而美国早已不再做此区分,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共政策的合同都会基于违肯公共政策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三部分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类型化。因公共政策概念的模糊性、实践中难以操作等特点,如果能在本国判例的基础上,对违背公共政策的合同进行分类,公共政策的可操作性就会增强,在司法审判时能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笔者总结了《合同法重述(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二次)》阶段美国学者们的类型化成果,并结合近几年来州和联邦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判例对案例所涉及的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类型进行了统计分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实践困境与法律改进。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研究起步晚,对公序良俗的援引,在制定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方面也没有关于如何适用公序良俗的步骤和标准。借鉴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类型化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从北大法宝上下载我国合同法中公序良俗相关判例,对判决书相关数据进行进行统计分析,深入挖掘我国合同法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美国合同法公共政策类型化成果,对我国合同法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