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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综合财务实力和履行保险给付能力的核心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既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市场成熟的标志。而一套健全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理论体系,对于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全面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三个阶段:前偿付能力监管时期(1949-1998)、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1998-2003)、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2003-至今)进行系统的梳理,从宏观上把握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脉络,通过《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演变,从微观上对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定做了初步了解。以此引出本文核心内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其中简单介绍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诞生背景、重要性以及发展进度。文章全面系统的介绍了欧Ⅱ的“三支柱”(量化要求、定性要求、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对个别关键问题进行展开论述,通过分析欧Ⅱ的核心原则,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保险公司竞争力、关注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这两方面引出对我国的启示,为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供原则上的借鉴和方向上的指引。最后结合欧Ⅱ的经验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缺陷,论述建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从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方面着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将成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