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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问题一直是国家和人民所关心的重点问题,其中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截止至2009年底,我国的农村居民占总全国人口的49.6%,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32.51%。如此大的一个老年人口比重,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这至关重要的影响力,而且由于我国人口计划生育的实施,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伴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平均寿命也有所延长,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不可回避的热点的问题。2009年9月,国务院部署开展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它是农民民生的重点保障性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民生工作,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新农保”开始试行的同时,我们还要格外关注这样一个群体——农村低保户,低保户是指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农村低保户受农村低保制度的保护,但是农村低保户老人的养老问题是不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护下,就可以完全得到解决了呢?对于这一点却很少有人关注。“新农保”政策中,社会统筹部分新增加基础养老金这一项,满足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取到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低保户这个群体中,60岁以上农村居民,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满足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条件的。那么基础养老金与低保补贴这两项同时由国家发放的补贴要如何协调呢?任何一项新政策的实施,都会与既行政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使其与既行政策之间能够平衡协调实施,是在颁布一向新政策之后,急需解决的问题。“新农保”保险政策实施之后,也必然需要与农村现行的其他保障制度整合、衔接。本文主要研究“新农保”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协调给付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保持社会保障的适度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对辽宁省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支出的了解、对农村低保标准以及“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的测算,设计出可以用来协调给付低保补贴及“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三种模式,即在确保辽宁省60周岁以上农民可以领取到全额低保补贴的基础上,设计了三种模式,即“新农保”0补贴模式、“新农保”部分补贴模式、低保补贴与“新农保”兼得模式,分析三种模式的保障水平与所需资金,再通过与辽宁省财政支出能力相比较,比较分析出最适合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下,既可以提高农村低保线以下的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又符合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