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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海上货物控制权逐渐产生并由此而转化成一项崭新的制度。关于货物控制权,在运输领域中虽然其他运输方式公约对其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除《鹿特丹规则》外,其他海上运输公约并未对其作出相关规定。《鹿特丹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用专章的形式富有想象力的创设了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提出了控制方、履约方等一系列新的概念,填补了海上货物控制权立法的空白,但自从《鹿特丹规则》在2008年12月11日通过后,学界对海上货物控制权的主体、内容、性质以及限制等方面的争论日益增多,莫衷一是。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基础,通过对国际公约、各国国内立法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对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鹿特丹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同时结合我国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对完善我国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含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海上货物控制权产生的原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海上货物控制权作出了定义。该章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角度以及贸易法对海上运输立法发展要求的角度,系统说明了海上货物控制权产生的原因,同时结合国际上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海上货物控制权进行了定义。第二章分析了海上货物控制权的主体与内容。该章以《鹿特丹规则》为基础,详细论述了海上货物控制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并对“履约方”能否能成为义务主体进行了阐述,同时结合《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内容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第三章分析了海上货物控制权的性质与效力。关于海上货物控制权性质,该章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学者对其定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海上货物控制权性质的理解,同时结合《鹿特丹规则》的规定,详细说明了海上货物控制权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效力,并对其不可理的成份,提出了自己修改意见。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的规定以及实践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在结合国内外立法以及航运实践的状况下,说明我国引入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于完善我国《海商法》,适时引入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