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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在不改变刑法结构的情况下,制定的对刑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刑法修正案通过总则内容的修订,包括减轻行为人刑罚、增加行为人刑罚、程序性规定和创设新的制度;对分则条款的修订,包括增设新的犯罪、提高刑罚、降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标准、扩大主体范围、减轻刑罚、创设新的制度和技术性调整来对刑法典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能溯及适用,不能一概而论的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应将修正的条款类型化之后来判断刑法修正案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行为时刑法指的是犯罪行为开始至行为终了之前的法律,犯罪行为和量刑行为可以分别判断溯及力。新旧刑法“从轻判断”时,存在新旧刑法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有利于行为人条款和不利于行为人条款相互交叉,应当“分别适用”新旧刑法中有利于行为人的条款。保安处分的溯及力,应当以是否剥夺人身自由为标准,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不具有溯及力,不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从业禁止制度、禁止令制度),不受刑法溯及力原则的制约。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执行方式,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具有溯及力。社区矫正,只是刑法执行方式的改革,未对社区矫正的行为人增加法律责任,应当适用裁判时法。涉及技术性调整法条的修订,对于程序性规定的不涉及溯及力问题,对于抽象规定的应结合对司法实践有直接影响作用的司法解释、省级标准,来判断新旧刑法的轻重,最终决定新刑法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