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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从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渊源、建立健全的紧迫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完善进行立法思考。笔者认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宪法》、《行政公开法》、《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公告准则》四个层次。因此,首先应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款,在明确行政公开的要求的同时,修改宪法中关于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国家审计公告的独立性。其次,制定《行政公开法》,保证公民知情权、知政权的落实。再次,将《审计法》中公告审计结果这个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同时明确国家审计公告的主体和内容。最后,制定和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准则》,对审计公告总体原则、程序、公告的范围、公告的权限、责任及救济等做出详细的规范。
以上四个层次互相联系,构成完整的国家审计公告法律体系,使我国国家审计公告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