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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客体的理解是见仁见智的。本文从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考察入手,阐述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物权客体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分析目前关于物权客体学说,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评述。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自己提出了对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理解,应在具体的物权类型之下来论述物权客体。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比较法上物权客体之考察”。罗马法规定的物泛指财物,含义很广,包括现在民法之中的物权、债权、还包括继承权等。受罗马法对物与财产的不同理解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使用财产的概念。但是,法国民法典在对所有权、用益权及地役权等加以规定时仍然使用了物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对物的概念并未舍弃。《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将物的范围限定为有体物,在狭义上来理解物;另一方面是法典把动物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日本与我国台湾承袭德国法的做法,把物权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对物作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但没有对物的内涵作出界定。第二部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界定”。广义物主义认为,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既包括有体物,还包含无体物。“狭义物主义”认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即为有体物,无体物不为物权的客体,亦称“物必有体”。财产利益说的观点认为物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这种主张是对狭义物说和广义说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作者认为将有体物理解为拘于“外在之形”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取而代之的是“非抽象的,客观存在物”。有体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所能控制的,给人带来利益的客观存在物。第三部分“具体物权类型下物权客体分析”。不论哪种学说对物权客体的认定,都是各有优劣。笔者认为讨论物权客体应在具体的物权类型之下,这样的理论构建才能站住脚,所以对所有权的客体、用益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的客体进行逐一表述。所有权是物权类型中最完全物权,其客体只包括有体物,而且有体物的理解采用“客观存在”来代替“外在之形”。用益物权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因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土地制度,也为用益物权客体。担保物权的客体还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并非是动产、不动产之上的所有权。第四部分“物权客体的扩张”。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的物权客体呈现扩张的趋势。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坚守“物必有体”原则,采用了“准用”及“视为”的形式将自然力、空间等纳入物权客体之后,又而临着自然人的物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物化,动物的法律地位等新型问题。本文认为,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能力可以控制的对象,与此相呼应,物在内涵和外延也达到了进一步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