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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长久以来就是一对矛盾的综合体,从二者产生以来便由于他们保护的权益不同而持续的争斗着。近些年来,随着现代传媒手段的不断更新,侵犯隐私权成为了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与此相伴的是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因此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也与日俱增。面对二者冲突的不断加剧,本文试图找出他们之间的结合点,既保障了宪法所确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时又使受到新闻媒体侵害的当事人得到法律上应有的救济,使二者的权利价值得到平衡,从而使人们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本文以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点和形式为起点,探讨了隐私权不受新闻侵扰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深入分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原因,并试图找到在新闻自由语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方法,并最终提出了解决方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在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取向和权利性质不同,因此,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同。法律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尚未做出清晰的界定,最终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新闻自由受到隐私权的约束,行使新闻自由权不得侵害隐私权;同时隐私权也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隐私、公众人物的隐私以及当事人同意报道的隐私,在新闻报道中可以进行披露。在不背离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对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的隐私保护应区别对待。新闻价值或公众合理兴趣是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对于普通大众的隐私则要采取全面、严格保护的原则,而公众人物要适当让渡一些隐私权,这也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原则。本文还对保护隐私权的依据和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做了清晰的归纳。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侵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具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此外,若想从根本上对新闻自由权的滥用起到威慑作用,还必须让侵权者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即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人们的社会生活经常是各种利益和权利交织在一起的,因此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还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解决。因此,本文在结论中既提出了要加紧制定相关保护隐私的法律,同时也认为尽快提高法律裁判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样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