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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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管理一直以来集中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巨大损失,使得其逐步得到了世界银行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中正式将操作风险纳入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之中,并对操作风险的计量和防范进行了规定。到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继续优化了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并提高了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西方发达国家比如英、美、德通过健全的操作风险控制外部保障制度以及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有效的防范了操作风险的发生。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操作风险也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但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控制操作风险的效果并不理想,操作风险仍然频发。这种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外部保障方面存在立法层级低且缺乏系统性、外部监管制度滞后、市场约束不足的问题;其次是内部治理方面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操作风险组织架构不健全以及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问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以及美英德三国控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发展情况,建议一方面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法律规范、建立合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以及加强外部市场约束来健全操作风险控制外部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强化内部控制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制度,从而构建起一个内外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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